在尼加拉瓜的一家服装厂,一名服装工人在换班时微笑着缝制。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和机构

图片来源:© Marcel Crozet/国际劳工组织

它是做什么的?它与我的工作有什么关系?

自1919年以来,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一起通过了国际劳工标准,共189项公约,产生了国际条约义务以及200多项建议。

这些公约中有八项被国际劳工组织指定为 "基本公约","对于实现国际劳工组织的其他战略目标和创造体面的工作机会而言特别重要的人权和有利条件"[1] 。这些公约包括针对童工、强迫劳动、就业和职业中的非歧视以及结社自由的公约。最近,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还通过了2014年《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议定书。正如这些公约所规定的 ,体面工作权利的基础是尊重工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仅是体面工作的基础;体面工作本身已被确认为一项人权,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得到承认,其中的条款不仅涉及工作权,而且涉及体面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防止失业、同工同酬、社会保护以及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2]。其他国际人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到的 "工作 "是指 "体面的工作",并具体提到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3]。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以及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不仅阐述了体面工作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了实质内容。
 

按日期划分的基本公约批准情况(截至2017年3月)

  •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 178
  • 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 - 154
  •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 164
  •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 173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 175
  • 1958 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第 111 号) - 174
  •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 169
  • 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 180

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全面、行之已久的监督系统,有一系列多样、相互巩固的机制。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监督机制与各国政府在已批准的公约下的定期报告义务的交汇点,涉及所有公约。专家委员会每年审议超过2000份国家报告。专家委员会提出两种评论:意见和直接要求。意见发表在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一般包含对一国适用某一公约所引起的基本问题的评论。直接请求涉及更多的技术问题或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并直接传达给有关政府。专家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包含800多条关于各种公约的意见,然后由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审查。这些监督机构的报告包含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意见和结论。报告关注侵权行为,以及与劳动力市场条件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增加企业和创造就业的机会,并改善薪酬和工作条件、社会保护、生产力以及劳资关系。

除了定期报告程序外,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还包括一些投诉或申诉机制,以处理对违反具体公约的指控,在这方面,还有代表和投诉程序,以及特殊的结社自由程序。不涉及个人来文,但工人和雇主组织在每个监督程序中都有重要作用。此表对各种机制进行了描述。

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和联合国的人权机制相互加强,相互补充。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经常参考提供给条约和宪章机构的信息和报告,并在普遍定期审议的背景下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程序。例如,在普遍定期审议的背景下,经常建议批准劳工组织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向条约和宪章机构提供报告,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每年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成员举行会议,交换意见。

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工作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关系如何?

包括劳工组织监督机制在内,各种国际人权机制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国家工作队要全面了解该国的人权状况,包括任何具体的挑战和关注领域,就需要对它们的意见、结论和建议进行综合审查。因此,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意见、结论和建议作为对联发援框架编制的分析性投入,在确定方案干预的优先领域和评估进展方面非常重要。

政府至少三年提交一次有关八个基本公约的报告。如果有工人或雇主组织的来文,甚至可以要求政府在常规周期之外提交报告。对于提交给标准实施委员会的案件,或者某国发布了相关的代表或投诉报告,也可能需要补充信息和结论。这些机制共同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指导,帮助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了解和分析所在国的人权状况,以及导致侵犯或促进某项人权的因素。

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结论和建议作为分析性投入,对于编制联发援框架、确定方案干预的优先领域以及评估进展情况都很重要。体面工作国家方案也为联发援框架进程提供关键因素。2010年联发援框架指导材料中强调了监督机构和体面工作国家方案在联发援框架进程中的作用。请见资源部分。

此外,因工人和雇主组织是劳工组织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劳工组织往往有接触到国家工会和企业代表的“特权”。国际劳工组织在国家一级的成员在提供有关人权状况的实际和最新信息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并可以成为制定和实施相关战略和方案的关键合作伙伴,往往站在解决一个国家人权问题的最前线。
 

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劳工组织监督机构接触的注意事项

请参阅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劳工组织监督机构接触的注意事项清单

  1. 了解所在成员国已经批准了哪些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并在这些尚未批准的公约中确定政府是否已承诺成为缔约国。
  2. 阅读专家委员会关于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意见和直接要求
  3. 如果想了解某个特定主题的更多信息,请阅读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一般性调查,以及关于特定公约的一般性意见。
  4. 确定专家委员会对所在国的任何意见是否已由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讨论过。
  5. 阅读大会委员会对有关国家的讨论情况,并研究通过的结论。
  6.  检查最近是否有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4条或第26条提出的申述或投诉
  7. 阅读任何由陈述或申诉引起的报告以及任何后续行动
  8. 阅读结社自由委员会最近与所在国有关的任何案例以及任何后续行动
  9. 确定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提出的哪些问题应成为联发援框架方案干预的优先事项
  10. 与国家雇主和工人组织以及负责劳动和就业的部委合作,设计和实施战略和计划。
  11. 联系日内瓦的国际劳工标准部门或相关国际劳工组织国家或区域办事处的国际劳工标准专家,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和指导。

 

案例研究

缅甸案例研究:强迫劳动

免于强迫劳动的基本权利与有利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环境有关。在监督机制的影响方面,缅甸对强迫劳动问题的长期参与以及为促进消除强迫劳动所做的努力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最终促成了立法框架的重大改进。

多年来,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对缅甸违反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的情况提出了意见。1997年3月,理事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6条任命了一个调查委员会,随后,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以确保缅甸采取措施,遏制调查委员会提到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制度的长期存在或扩大。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与缅甸政府之间的合作得到加强,签署了一项谅解书,允许一个高级别小组评估缅甸强迫劳动的实际情况,并任命了一名国际劳工组织驻缅甸联络官。

2007年,劳工组织与缅甸政府签署了一份补充谅解书,建立了一个投诉机制,旨在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提供向主管当局投诉的机会,以寻求补救。在调查委员会特别要求废除1907年《乡村法》和《城镇法》之后,专家委员会对政府在适用《强迫劳动公约》方面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并鼓励政府继续努力,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专家委员会对《劳动组织法》的通过表示欢迎。《劳动组织法》弥补了立法框架中与工人组建和加入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有关的空白。《劳动组织法》生效后,新成立的工人组织能够充分开展工会活动,包括为全面有效消除强迫劳动发挥作用。鉴于缅甸取得的成果,国际劳工大会在2013年决定停止为确保缅甸政府遵守其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资源


[1] 关于经常性讨论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决议,国际劳工大会,2012年,第5段。

[2] 第23条。另见第20、22、24和25条。

[3]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CMW)第25、26、40、52和54条也反映了体面工作的权利。